
在就任何问题提出建议之前,赦免委员会需要考虑司法部长的书面意见,但授予赦免的权力属于国家元首。
根据联邦宪法第42条,特赦委员会将在统治者或主持会议的国家元首(Yang di-Pertua Negeri)出席的情况下举行会议。
国家元首主持联邦直辖区赦免委员会会议,涵盖吉隆坡、纳闽和布城。
总理府部长扎利哈·穆斯塔法博士证实,董事会已于1月30日在国家大厦召开会议。
这是苏丹阿卜杜拉·里亚亚图丁·穆斯塔法·比拉赫·沙阿在国王陛下统治结束前的最后一次正式会晤。
“国家元首有权对所有在军事法庭受审的罪行,以及所有在吉隆坡、纳闽和布城联邦领土犯下的罪行,给予赦免、缓刑和缓期执行。
“一个国家的统治者有权对在其国家内犯下的所有其他罪行给予赦免、缓刑和缓期执行。
该条规定:“如果一项罪行全部或部分是在联邦境外或在一个以上国家实施的,或在其实施地点令人怀疑的情况下实施的,为本条的目的,应视为是在审判该国实施的。”
每个州的赦免委员会由总检察长、州首席部长和最多三名由统治者或国家元首任命的其他成员代表。
总检察长可以将其作为董事会成员的职能委托给任何其他人,而统治者或国家元首也可以任命任何人暂时行使他所任命的董事会成员的职能,如果他缺席或无法行事。
但是,第42(7)条规定,州议会或众议院的成员不得被任命为赦免委员会的成员或临时行使该成员的职能。
赦免委员会预计将很快发表一份官方声明,据推测,其中将包括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布的上诉。
纳吉布目前正在服刑12年,罪名是滥用职权、刑事背信和洗钱,涉及从一马公司前子公司SRC国际(SRC International)挪用的4200万令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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